【内容提要】司法是法治社会平息纠纷、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现代社会中,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度,同时对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建设法治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所谓司法公信软实力,主要包括司法理念、司法价值追求、司法作风、司法能力、法院文化等。法院文化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软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形象,关系到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审判机关目标的实现。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让民众把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经途径。但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状况却令人堪忧,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屡遭质疑。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软实力建设,做到软实力不软,硬实力过硬,是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瓶颈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如何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与法院文化建设息息相关,本文从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司法公信软实力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并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四个层面提出了如何以法院文化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构建公信法院的几点建议。 (全文共计7345字)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法院文化 建设 一、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的内涵和现状 (一)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的内涵 1、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程度,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从硬件与软件两种因素角度,我们可以把司法公信力划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方面:“硬实力”是指司法机关的硬件设施等硬件因素;“软实力”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定势、行为准则等。硬实力是物质性的存在,软实力是精神性的存在,软实力既是与硬实力相互分离,又是在现实中与硬实力相结合从而发挥特定的功能。 司法公信软实力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司法理念、司法价值追求、司法能力、司法作风、法院文化等多面的内容。相对于硬实力而言,司法公信软实力则具有超强的扩张性和传导性,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更能体现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完善程度。 2、司法公信软实力提升的价值 (1)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司法公信软实力这一无形之手。司法公信软实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问题,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和接受。司法公信软实力提高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自然会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即使是败诉方。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及上访率自然降低,司法权威得以维护,司法资源有效利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维护司法既判力,解决当事人缠诉、滥诉、缠访等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定纷止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共同走到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司法公信软实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可以使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欣然接受裁判结果,而不会再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途径。因此,司法公信软实力的提升,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程度,尤其是公信软实力仍然较低,极少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依然是司法机关现阶段面临的严峻挑战。 1、司法信任缺失。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门槛的降低、诉讼费用下调,以及金融危机、民间借贷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各类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2011年、2012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899件、4078件、4225件,但是,在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向法院之际,各地法院却陷入“案多人少”的境况,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特别是对法官们的评价却越来越低,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公众的充分认同,法院公信力及法官声望在下降。据国家法官学院在调查显示,对当前中国司法现状很满意的78人,占3.5%;比较满意的582人,占26.1%;认为一般的888人,占39.39%;认为不大满意的486人,占21.8%。综合来说民众对现行司法满意度仅为29.6%。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正遭着信任危机。 2、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腐败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现行制度的部分漏洞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机会。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如果守不好这道防线和自己的道德底线,那么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追求就失去意义,司法权力运行就失去了有效的制约,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便会屡禁不止,这已从近年来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例中得到证实,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广西平南县法院原院长黄爱泉等等。3、涉诉信访现象激增。 “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继而向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所涉诉讼的行为。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的软实力还未起到良好效果,信访事件频发,有些当事人不走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缠访缠诉,进京上访、越级上访更是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法律和司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所偏驰,于是很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即使自己理亏也不愿服判,转而走上信访之路,以求规避责任。 (三)我国司法公信软实力缺失的原因 1、极少数法官禁不住利益诱惑,贪污腐败,徇私枉法,是司法公信软实力缺失的根本原因。 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损害司法公信力。自最高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以来,虽取得了实效,但不可否认,仍有极少数法官面对外界的诱惑,无视国法国纪,滥用自已手中的裁量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这虽是法院系统中极少数人,但经过新闻媒体的报导,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侵害了法官的职务廉洁性,更严重阻碍了司法公信软实力的提升。以山东省为例,山东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一直走在前列,但也确实发生了一些法官违纪违法案件,如章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审判员吴克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林琳受贿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道新受贿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王爱众滥用职权案……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长鸣的警钟! 2、少数法官素质不高,或办案效率低下,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公信软实力得不到提升的重要原因。 法官素质与办案效率是相辅相成的。法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案效率的高低。主要表现在:个别法官业务不够熟悉或业务水平达不到,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形成“积案”;也有极个别法官出于某种原因,如“人情案”,不应当延期、中止的随意延期或中止,迟迟不作裁决,使案件诉讼时间延长……当然,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案件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等也是影响办案效率的客观因素,但法官素质不高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队伍的整体判断,足以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全国人大代表朱良玉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普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也不打一场官司,如果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判案不公,会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 3、法官地位不独立,也影响着司法公信软实力的提升。 就法院内部而言,除调解、撤诉案件,案件承办人在作出判决前,判决书要先经过庭长、院领导审批,这导致了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割裂,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挥和介入也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法院外部而言,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因素有:人大、地方行政机关以及政党的干涉。实践一再证明,“党委对案件的调阅、书记对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党组对案件的讨论往往易曲变为个别人在党的名义下,侵袭司法独立性,损害司法公正性的借口。” 二、法院文化建设与提升司法软实力的关系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社会群体关系、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社会生存和发展方式。法院文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公信软实力,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法院文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 (1)法院物质文化主要指法院建设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富有法院文化内涵的基础设施等。物质建设是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 (2)法院制度文化,即法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管理制度、廉政制度、信访制度等。制度文化是推进现代化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3)法院行为文化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同时,它也是通过法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服务群众、取信于民的有效载体,是激发干警热情、积聚文化底蕴的有效手段。 (4)精神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法院文化建设存在问题 法院文化是司法软实力的外在折射和反映,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法官,而法院文化则是影响法官公正判断的重要因素。加强法院自身的文化建设不仅有利于法院本身以及法官个人的发展进步,更能辐射社会大众,对公众产生教育、引导、示范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还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仅要解决“有文化”的问题,还要回答“有什么文化”的问题。法院的文化建设要在广泛的意义上解决使法院“有文化”的问题。而穿插其中,并越来越突出的则会是“有什么文化”的问题。在我国,有些法院流于形式主义,仅考虑“有文化”的问题,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亦有相关配套的制度,至于“文化”的内容即“有什么文化”却没有向深层次考虑。 2、法院行为文化与精神文化程度不甚理想。在信息化的今天,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就目前的司法系统来说,还有极少部分的法官,没有树立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弃法律和道德于不顾,置人民利益于脑后。他们通过自己行为反映出来的就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毁灭了公众对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丝期望,打击了公众对公正司法、公信立院的信心,严重挫伤了司法公信力。 (三)法院文化建设对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的特殊性 法院文化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相关联的物质载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引领、彰显和传播,是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精神支柱。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群众路线的司法实践之中,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日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法院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法院文化密切相关。要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法院文化建设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的基本内容和重要途径。 三、以法院文化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的可行性建议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加强物质文化建设,从硬件上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 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通过建设富有法院文化内涵的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形象,为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一,完善“窗口庭室”配套设施。一方面,在审判大厅、立案大厅、信访大厅及派出法庭设置导向标志,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在立案大厅悬挂诉讼指南及诉讼风险提示书,配备电子触摸屏、导诉台、桌椅、纸笔、饮水机、纸杯等便民诉讼设施,增强法院工作的便民性,使审判庭、立案大厅、信访大厅成为展示法院文化的主要窗口。 第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一方面,设立法院图书室,包括“网上图书室”,定期更新法律专业方面、审执业务方面和其他各类图书,为法院干警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设立法院荣誉展室,集中展示法院所获荣誉及先进人物事迹,并定期组织干警及学生、实习生等社会人员参观学习,增强干警的职业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再一方面,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等兄弟单位学习,精心打造法院“文化长廊”。 即充分利用空间,悬挂、张贴中外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名言警句及警示案例,体现法院倡导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用真心架起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最后,设立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运动器材,丰富干警业余生活,帮助干警缓解工作压力、促进身心健康。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使局域网全面覆盖,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规范流程管理;公开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向社会公众传播法院文化。 (二)创新法院制度文化,从制度上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法院各项制度,规范审判权力运作,是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以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切入点,通过不断创新,丰富和完善制度文化,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全面推进三大平台制度建设。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院指示,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三大平台建设制度,为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制度保障,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法院文化的重要窗口,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二是创新激励机制。一方面,以提高办案质效为基点,设定以结案率、结案均衡度、调撤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率、信访率等作为各业务庭室及案件承办人员的考核指标,同时,对非业务庭室,针对其业务范围,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通报;另一方面,实施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法院内部制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实施细则,以抽查卷宗、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并对案件质量评定等次,在全院进行通报,以激励各庭室严把案件及卷宗质量关。最后,实行审判人员负责制。现在人民法院仍实行审执分离制度,不管案件在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从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对该案件在该阶段的所有程序以至结案后都要跟踪负责,做到程序合法,不能因为是合议庭或是其他原因而推卸责任,不能因为案件到了下一阶段当事人就找不到责任人。 三是创新管理制度。首先要将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有关办案制度、廉政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实践制度、法官行为规范等分类整理,形成完整的法院规范管理模式,再根据不断更新的材料加以完善,规范干警的职责权限,使静态的制度管理转化为动态的流程监控。 四是创新沟通和监督机制。分为内部沟通、监督与外部沟通、监督。一方面,定期举行干警联络会,将法院内部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另一方面,畅通社会各界与法院的沟通、监督渠道。如院长、分管院长每周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到实处;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虚心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广大群众旁听庭审,建立法院与广大群众的良性互动;法官轮流定期到法官便民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设置院长信箱,保证群众监督等。 (三)培育法院精神文化,以精神文化促司法公信软实力的 提升。 培育法院精神文化,就是要以科学理论武装干警,以高尚情操塑造干警,以正确舆论引导干警,通过先进文化的熏陶,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引领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培养干警核心价值观。以“六个一”提升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三零法官竞赛”、“道德讲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把忠诚为民、廉洁奉公作为人格品德追求,把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作为共同价值追求,把格物致公、崇尚法律作为共同精神追求,把严格程序、遵守规则作为共同行为准则,塑造法官群体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尊荣,使全院法官筑牢为民司法的宗旨理念,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第二,强化业务专业学习,提升法官专业素质,创建学习型法院。以打造“学习型法院”、“学习型法官”为主线,积极为本院法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邀请大学教授、上级法院优秀法官为本院干警授业解惑,鼓励干警继续在职教育,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 第三,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生活。每年举办趣味运动会、各类交流会等,既丰富了干警的文化生活,达到强身健体、愉悦心情之功效,又展示了基层法官的多样才华,陶冶干警情操,在全院营造宽松和谐、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四)注重行为文化,提升法官形象,以法院行为文化提升司法公信软实力。 法院行为文化要求每一个法院干警内外兼修,知行合一,言行规范,以行为文化展示法官风采。 第一,对待当事人方面,要将以人为本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切切实实地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即要多一份尊重少一点傲慢,多一份热情少一点冷漠,多一份便利少一点障碍,多一份疏导少一点训斥。最大限度地帮助群众解决难题,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从建立完善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入手,制定相关制度,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使干警找得着榜样、看得见风险、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 第三,要学会“走出去”。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主动上门讲法、主动到社区、村庄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普法讲座等渠道和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法制教育,树立法官形象;同时,派出法庭也应充分发挥法官便民服务站的优势,在其所负责的辖区内通过设立咨询点定期为村民排忧解难、深入村庄及厂矿企业开办法制讲座等活动,向群众展示法官日常工作。另一方面,要深入党委政府、社区、村镇等,主动向辖区领导、各界代表和基层群众开展调研,深入分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发展和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社会发展矛盾的新动向、新特点,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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