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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第一期)

2022年05月27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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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企案件进行了梳理,参考本地法院和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对涉企案件的审理实际,总结归纳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提前防范法律风险、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第一期: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到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代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风险要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代理、授权相关事项的规范管理。

  1、要加强公章、证照、空白合同管理。一旦有员工擅自使用公章、证照或空白合同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将无法避免利益受损的风险。

  2、要规范业务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代理身份文件的格式及内容。在前述文件上,应明确、详细地列举业务或授权范围及期限,保留带编码或时间戳的存根、备份材料;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减少表见代理风险。

  3、要妥善处理员工离职或授权终止等事项。员工离职、调岗或终止授权后,应将其不再负责相关业务的情况,及时通过有效渠道明确告知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

  【具体案例】

  2020年6月,赵强诉请法院判决A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A公司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追加时任A公司代理商的钱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其从未授权第三人钱锋签订合同、相关合同系第三人钱锋私自使用A公司公章签订的,属无权代理;第三人钱锋则主张其持有A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均经过A公司同意,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钱锋与B公司签订《怡人花园小区专业分包合同》,由A公司承接一期1#、二期1#两座楼房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由钱锋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2010年9月,钱锋与赵强签订《外墙保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赵强负责二期1#楼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由钱锋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法院还查明,另案涉及一期1#楼保温工程款纠纷中,A公司在已知第三人钱锋使用公章与赵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授权第三人钱锋作为公司员工参加诉讼,并最终调解结案。赵强通过他人得知此情。

  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主张从未授权第三人钱锋签订合同,另案中,A公司明知第三人钱锋已使用公章与赵强签订合同,不仅未予否认,还授权第三人钱锋参加诉讼,使之具备了拥有对外签订合同代理权的外观,赵强知情而合理信赖,因此,第三人钱锋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限期向原告赵强支付工程款。

  (涉案自然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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