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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案外异议人须知
  • 作者:文登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一、执行过程中,案外异议人对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权利的,可以书面向执行法官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二、案外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异议书,写明异议的理由、事项。

  (2)身份证明。公民个人提出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提出的,应提交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提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案外异议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执行异议。委托代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有案外异议人的特别授权。

  四、立案庭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三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听证审理。

  五、案外异议人就执行异议已经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如该诉讼所指标的是执行中唯一需要处分的标的,应当中止执行,待诉讼终结后再处理。

  六、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评估、审计、鉴定等费用,应当由案外异议人预交。

  七、案外异议人发现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八、案外异议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应当在第一次听证或者听证调查结束前完成举证。

  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当在第一次或者听证调查结束前书面或者口头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但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举证期限届满,案外异议人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

  九、执行异议受理及审查期间,执行法官可以对异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在立案庭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十一、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对异议财产停止执行,解除强制措施。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十二、对执行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异议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十三、案外异议人在审查期间不得隐瞒、捏造事实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四、案外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案外异议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

  (1)与被执行人串通,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提起执行异议;

  (2)以相似的理由反复提起案外异议;

  (3)以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为目的,在异议审查期间故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4)其他以提起案外异议的方式故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

  十五、案外异议人不得以向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请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审查。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案外异议人如果发现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在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控告,但不得诬告。诬告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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