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伟:
本院受理的(2019)鲁0983民初6004号原告宋亿豪与被告宋伟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亿豪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110770元(23个月×5000元/月-4230元);二、被告宋伟自2010年1月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原告宋亿豪当年度的抚养费60000元至原告宋亿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宋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孙国梁,联系电话:0538-3567112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