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石丽、张凯:
本院受理的(2019)鲁0983民初4377号原告张连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石丽、张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连富借款本金5万元;二、石丽、张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连富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刘恒章,联系电话:0538-3567150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