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202执5201号之四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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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9日 |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202执5201号之四 宋建伟及相涉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与被执行人宋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2022)鲁02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原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支行已将案涉权利转让申请人张金凤, 案涉鲁U47298号车辆之优先受偿权由张金凤依法承继,被执行人应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依法查封了执行人宋建伟名下鲁U47298号车辆,现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我院定于2024年3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摇号选取评估机构,为此特通知你们或代理人参加摇号,逾期自担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邮编:266071 联 系 人:孙崑、崔浩 联系电话:80880560、80880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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