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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02执4824号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2日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3)鲁0202执482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荣华与被执行人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国强提供抵押的位于胶州市兰东小区2号楼3单元5层西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此有异议或者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权益人欲主张优先权或其他权益,均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现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议价申请。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询价评估,并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或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被执行人或居住此房的人员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离开上述房屋,并搬离房屋内的相关物品。逾期,按遗弃物处置。被执行人、案外人非法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本院将依法对个人采取一千元至十万元、单位采取五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及司法拘留等法律措施,并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妨害公务、抗拒执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本院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邮编:266071

联 系 人:费晓娥、李成业  联系电话:0532-80880585、166532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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