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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人保证书” 不只“看上去很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5日

  为使证人保证书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就要加强对证人的法制教育,完善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加大对作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促使证人如实作证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难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欠佳仍然是困扰法官依法办案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法院查明的伪证来看,证人虚假陈述占伪证总数的60%以上,这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由于缺乏严谨的证人作证程序,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偏好物证和书证,对证人证言往往不予认定。而且,由于缺乏一系列严密、完整的证据规则等原因,造成法院对证人作伪证的防范、打击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证人保证书制度。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从长远来看,证人保证书还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利于唤醒其良知,克服恐惧心理,增强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因此,要保证证人保证书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

  加强对证人的法制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要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鼓励诚实守信行为,谴责虚假失信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依法如实作证的良好氛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官要寓教于审,提高证人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如实作证的意识。只有当法律条文变成公民内在的自我要求时,依法如实作证的观念才能树立起来,证人保证书才能形成强大的心理和意识约束力。

  完善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证人保证书制度缺乏具体配套实施细则,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这损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范性、统一性和严肃性,影响了证人保证书的实施效果。故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证人保证书实施细则,统一制定证人保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并完善相关的程序设计,让办案法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只有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进行客观公正的甄别、判断,才能让虚假证人证言没有生存空间,才能让证人保证书真正发挥作用。

  加大对作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威严和效力体现在对违反者的制裁和处罚上,仅仅规定义务而不落实制裁措施,法律是很难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的。只有对作伪证的证人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恶劣程度进行相应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才能确保证人保证书不沦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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