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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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0日 | ||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 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书写“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而无具体授权的,则委托代理人对上 述诉讼权利无权代理。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立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由书记员宣读后,各方当事人分别质证。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法庭辩论,应根据出示证的据陈述事实,以证辩理,以理服人。双方不应在支节问题上纠缠或作内容重复的发言,更不应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六、需陈述案情或面见合议庭人员,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议庭安排进行。当事人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向有关审判人员说情、请客送礼;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影响和干扰法院公正的审判活动;对审判人员进行贿赂的依法究刑事责壬。审判人员有违反法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院领导域消关部门投诉、举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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