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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玉亮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省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4号

罪犯姜玉亮,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前姜村75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鲁1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鲁刑核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刑初3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玉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于2017年5月4日送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该罪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狱以来,我时刻保持着配合领导积极改造的端正态度,绝不辜负政府领导的关心。因为我的罪行,让一个完整的家庭变成了一个破碎的家庭,内心感到深深的自责,对被害人的家人更是感到深深的抱歉。对社会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非常后悔。”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劳动岗位是卫生清洁。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370.1分,获得表扬12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减刑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玉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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