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政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38号
罪犯张永政,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马连庄镇西军寨村242号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以(2020)鲁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永政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2020)鲁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于2021年3月18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2023年度评审鉴定表中表述“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无申诉,认罪悔罪,遵守监狱监规规章纪律,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不打架斗殴,维护监管秩序,认清犯罪危害,积极改造,服从警官指挥,学习法律知识。”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较好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2022年3月30日因在监舍与他犯嬉戏打闹扣3分、2023年3月31日因内务卫生不达标扣2分后,经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在后期改造中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年终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听从安排,注意劳动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352.5分,获得表扬奖励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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