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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楚怀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35号

    罪犯刘楚怀,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闫村自然村123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以(2016)鲁10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民事赔偿人民币26747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刑核6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楚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于2017年7月12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执行满五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干警管理,对于自己曾经所犯罪行感到悔恨。在日常改造中多次表示要深挖犯罪根源,吸取教训,认真悔过,走积极改造的新生之路。

    2023年7月因在监管检查发现自制挖耳勺一个,违反规定制作生活用品扣5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后期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监狱组织的学习任务,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口试,口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自觉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劳动安全制度,劳动态度积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900.9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四次,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6747元判决前已交纳赔偿款20000元,2024年7月15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0恢执60号结案通知书,证实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20日以司法救助的形式,将司法救助金674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4年6月25日该犯家属代其缴纳的人民币6747元,全部上缴国库。该犯涉案民事赔偿人民币2674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楚怀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刘楚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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