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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剑坤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36号

    罪犯李剑坤,绰号“十二哥”,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旧州镇双凤村委会一队13号,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7)鲁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李剑坤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剑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于2019年5月15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刑更5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听从干警教诲。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决心积极改造,扭转自身错误思想,用自身扎实的改造洗刷自身所犯罪行,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本次报请周期内有一次违规违纪行为:2021年10月,因在监狱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内务整理不规范,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在后期改造中再未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303.2分,合计表扬十一次。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以(2023)鲁02执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李剑坤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李剑坤名下房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没收,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李剑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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