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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幸福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37号

    罪犯韩幸福,曾用名韩杰,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何家村韩桥东组7号,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威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66255.5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幸福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4)鲁刑四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于2015年12月15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1月11日起,现已执行满五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4]精鉴字第5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正常服药,接受治疗,在未发病情况下,状态稳定,能够积极认真改造,意识清醒时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觉接受教育。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按时服药,认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落实好《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力所能及参加思想、文化学习,考试成绩考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在推犯车、打饭岗位上,认真负责,不怕脏、累,积极肯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正常服药,接受治疗,在未发病情况下,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够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成绩合格,保持良好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3726.2分,获表扬奖励22次。该犯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66255.50元,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威执一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韩幸福银行存款53531.3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韩幸福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除划扣该犯银行存款53531.33元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合该犯病情情况、财产申报、狱内消费、汇款等情形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韩幸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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