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琴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8号
罪犯张国琴,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韩集镇韩集行政村韩集村234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以(2018)鲁17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2019)鲁刑核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刑初3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国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于2019年4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送达日期2021年7月5日,刑期自2021年4月4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较为端正,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5年,通过监狱的各项教育,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为自身道德的缺失,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日常改造中基本能够做到遵守监规纪律,入监已来,遵规守纪方面出现2次违纪,共扣罚25分,能够及时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改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复习知识。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班组岗位分配,认真学习工艺,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劳动方面共出现2次违纪,共计扣罚20分,经过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遵守安全生产要求,近期未出现扣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该犯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有效考核积分7131.1分,获得表扬十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34652.5元,根据2021年4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电子)》,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张国琴卷宗材料共1卷1册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