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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顺针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4号

罪犯张顺针,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晏中路9号3幢2单元4-1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鲁15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顺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清振、吴运章、翟庆英丧葬费31781元。一审判决后,罪犯张顺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以(2018)鲁刑终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于2019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很不良,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沉重的悲伤和痛苦,以及对受害者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同时也对不起他的家人和亲人,让他们承受着失去其亲人的痛苦。”“我认识到了我的不告而走不但给办案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更认识到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错误的,我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

该犯自入监以来,基本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自觉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并落实到日常的改造中,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班组机工,曾因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受到扣罚,经批评后能够认真学习工艺质量要求,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有效考核积分5877分,获得表扬九次,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24)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9159号提存证书,兹证明张顺针于2024年8月1日将向吴清振、吴运章、翟庆英支付的附带民事赔偿金人民币31781.00元整(叁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整)提存至本处。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张顺针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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