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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福先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0号

    罪犯王福先,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铁庙村124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鲁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福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以(2021)鲁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于2022年6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真诚的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因为我的无知贪婪与毒品接触走向犯罪的道路,家庭支离破碎。深知毒品不可触碰,害人害己,在改造路上,我要牢记毒品所带来的伤害,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劳动,用自己的汗水洗刷曾经的罪恶。”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做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监管改造方面出现2次违纪,共计扣罚8分,曾因在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谈话教育时态度消极,答非所问、串换物品被扣罚,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近五个月无扣罚出现,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的提升,改造进步较为明显,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文化活动。 

    劳动中,该犯作为机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班组分配。周期内劳动改造扣罚4分,因断针未找回、质量问题被扣罚,经过教育引导,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学习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截止到2024年8月份,考核分2851.5分,兑现表扬四次。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7月18日山东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写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没收王福先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王福先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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