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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帮朋友周转?法院提醒:借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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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5日 | ||
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新一代年轻人越来越敢于超前消费。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时之需”,门槛低及便捷的信用卡、信用贷款等都成了剁手党、月光族缓解燃眉之急的好方式。注意了,可能有人就因此盯上你的信用卡了。 近期,同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将信用卡、贷款借朋友使用,结果朋友无力偿还并且失联,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最后自行还款。友谊的小船就这样说翻就翻了。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自幼便是同学关系。2018年起,被告许某因经营培训机构等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某借用信用卡及贷款。原告杨某基于对被告许某多年的同学情谊及信任,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借给被告许某进行资金周转。 起初,被告许某都能按期归还欠款,一直还款至2019年12月。但到了2020年1月初,原告杨某收到借用卡还款到期账单,原告杨某催促被告许某还款,后面被告许某直接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原告杨某到此才发现:自己曾经二话不说仗义相助的老同学,竟然失联并把一屁股债丢给自己。 不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原告杨某只能自己想办法把欠款还上。最后原告杨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其欠款人民币92942.8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申请办理了贷款与信用卡,原告与贷款、信用卡发放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将贷款、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实质是原告以贷款及信用卡授信额度为限向被告出借款项。原告本人负有及时向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擅自将贷款、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违反相应的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原告将个人贷款、信用卡违法出借给被告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故双方因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但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判令:一、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款项人民币92942.77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朋友亲戚以资金周转自己还款为由找你借信用卡,到底借还是不借呢?在此告诉你,不能借!小心最后“买单”的是自己。 法官说法 借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 1、面临高额债务风险。如果借用人未偿还,持卡人是负有及时向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义务,最终还得自己来偿还透支款项,还要承担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面临信用不良风险。信用卡逾期未还,直接影响持卡人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将会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 3、面临违法犯罪风险。他人在借用卡使用的期间如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要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不要轻易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也不要随便将卡号、密码、身份证信息透露给他人。已经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及时收回,如无法收回应当及时催促借卡人还款,如借卡人未能偿还,出借人应当及时偿还后再向借卡人进行追偿。同时,及时清理注销不常使用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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