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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民法典——第三人清偿规则》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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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2日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处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劳务工资款518104.02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条款。2018年7月某劳务有限公司进场,2018年11月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动要求退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在此期间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工人工资520000元。由于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到某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部以及当地政府反映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代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其工人支付工资518104.0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完成对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接受工人提供的劳务并与工人约定工资,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各工人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到某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部以及当地政府反映,影响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进度,同时某工程有限公司也是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发包方,对该工资的支付具有合法利益,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代为履行,某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劳务工资518104.02元后,各工人对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工资债权,依法转让给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其返还518104.02元,予以支持。某工程有限公司为某劳务有限公司代付工资,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某劳务有限公司赔偿该损失,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关于第三人清偿规则,《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原债权人又未转让债权时,关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障碍(通常通过评判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认定是否可以追偿)。《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法定转让,为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自此以后,第三人在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债务,及时止损;代为履行后,原债权人的债权法定转让,第三人可以直接以接替原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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