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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这种“上头电子烟”竟是新型毒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1日

显眼的海报、炫酷的广告、“免费试吸”的标志引人跃跃欲试;彩票站、便利店、健身房都在显眼处搭售;网络上,电子烟销售俨然自成一隐秘世界……吸食电子烟不仅有害身体健康,更有一种“上头电子烟”,时尚鲜丽的外衣下,隐藏的却是侵蚀生命的新型毒品。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案件。

 

基本案情

20217月期间,彭某在本市武陵区范围内开设宾馆房间,通过微信购买电子烟,对方通过跑腿送到宾馆,容留未成年人袁某、余某、吴某吸食内含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共3次。

12021757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武陵区某宾馆开设房间,与袁某共同出资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165元的内含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二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

220217523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武陵区某宾馆开设房间,与袁某、余某、吴某共同出资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180元内含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四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

32021711,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武陵区某宾馆开设房间,与汤某、吴某、余某共同出资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370元的内含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四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彭某多次在宾馆开房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亦出资购买毒品参与吸食,法律意识淡薄,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其再次犯罪的风险较大,法院认为对其不宜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今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有的制造商通过提供多种味道的烟油,如烟草口味、水果口味、泡泡糖口味、巧克力口味、奶油口味来吸引青少年人群。这种特殊的电子烟还打着安全合法的旗号误导消费者。不少青少年认为是“娱乐消遣品”,认为是一种无害的毒品,由于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成瘾的症状不同,表现的形式不一样,因此,更容易使吸毒者上当受骗。毒品带来的快感只是瞬间,带来的伤害却是一辈子,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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