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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门入户抢劫财物,一男子获刑四年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7日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流窜至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明溪县、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多次采取螺丝刀撬门方式入户盗窃.

经查,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至三明市沙县区谢某家中,在房间内一个红色女士包内盗走8700余元现金。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至铜鼓县夏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夏某家中,在其房间抽屉内盗窃5000元现金。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至明溪县刘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刘某家,在其卧室桌子抽屉内盗窃两条黄金项链。同日被告人李某至明溪县某超市二楼廖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廖某家中,在房间衣柜内盗窃一个红包,内有3000元现金。后被告人李某将盗来的黄金首饰以他人的身份卖至明溪县城区一金店,得赃款3000余元。2021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至沙县区大洛镇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2栋4单元1607室丁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李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2栋4单元1608室李某家中,也未盗取到财物;后被告人李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2栋3单元18楼易某家中,在其家中盗窃一对浪琴情侣手表、两块金色劳力士手表、一块卡地亚机械手表;后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3单元18楼王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1单元1501室张某家中,盗走两条芙蓉王香烟及300余元现金;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1单元1401室漆某家,盗走4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至三明市将乐县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1栋1单元2101室戴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内有户口本、房产证、保单等物品。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至三明市沙县区复式楼况某家门口,在门口鞋柜抽屉内找到况某家钥匙,使用该钥匙将况某家大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走一个拉杆旅行箱、一条青花瓷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六包硬中华香烟、两瓶钓鱼台白酒及洋酒、红酒、白酒若干。被告人李某将以上赃物卖至三明市沙县区城区烟酒店,得赃款15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90元。被盗酒类财物因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部分未窃取到财物的犯罪行为系盗窃未遂;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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