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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10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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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沂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和《关于实行执行惩戒预警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大力倡导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正当合理规范行使执行权。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开发布一批全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行情不好难还贷,暂缓扣车保生计

  【案情】某银行申请执行杨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齐某货车贷款逾期未还,某银行向罗庄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所购买货车的所在地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赴罗庄某停车场采取扣押车辆措施。在现场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既是车主也是货车司机,因为疫情和运输业行情的原因,造成收入减少,每月偿还上万元车贷实在有困难。如果法院扣押并处置了车辆,被执行人就失去了唯一的谋生手段。杨某希望法院能够暂缓扣押车辆,表示以后会按月还款。执行法官又与申请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暂缓扣押车辆,仅对车辆予以查封,双方达成分期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未采取“扣车”“卖车”的执行方式,而是“放水养鱼”,使被执行人能够继续营运,通过增加营运收入履行还款义务,既确保了案件执行,又体现了保就业、保民生的价值追求。

  案例二

  镍土法拍难以变现,灵活处置实现双赢

  【案情】莒南县法院在审理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某公司的镍土一宗。进入执行程序后,莒南县法院对镍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然而,历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该宗镍土仍未能成功变现。在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莒南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决定将上述镍土以流拍价出售给该第三人。该院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现场见证镍土称重、交接等工作。经过40余日的共同努力,共计41000吨、价值826万元的镍土,在装车运输1172车后,终于顺利交接完毕。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流拍的情况下,莒南法院通过以流拍价出售给第三人的方式实现财产变现,既有效盘活了资产,又最大化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经营权收益权抵账,解决现金紧张难题

  【案情】申请人执行人某畜产品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成、某鞋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称受疫情影响,流动资金紧缺,28万元案款难以支付。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鞋服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及建设用地,其中一栋三层楼房的第一层租赁给了顺丰速运某营业部,第二层用于某饭店经营。经法院主持协商,双方达成了以顺丰速运某营业部租金(每年9万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将饭店经营权(以每年5万元计)转让给申请人抵账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选择最合理的执行方式是一种价款追求,也是一种执行智慧。在被执行人现金流紧张,却拥有高价值的固定资产情况下,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出租(包括租金的抵扣)、变卖及抵押给申请人,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现金流紧张问题;案件及时结案,又减轻了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征信的负面影响。

  案例四

  执行担保促进义务履行,解封账户确保正常经营

  【案情】申请执行人某汽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9日经沂南县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分六期支付垫付的借款本息126179元,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批欠款20000元后,剩余部分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沂南县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和财付通账户。经执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台挖掘机正常经营。因开发商拖欠其劳务费,致使贷款不能及时还清。考虑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及还款态度,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使双方达成了被执行人提供挖掘机作物担保并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为确保被执行人正常经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的冻结。该案已经分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权行使应正当合理适度,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本案中,沂南县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通过提供财产担保,促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对车辆也采取“活封”的方式,确保被执行人能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执行有温度,给足宽限期;卖羊有善意,双方都满意

  【案情】2021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周某购买申请执行人吴某的14只母绵羊,购羊款为23766元,约定周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后周某未支付购羊款,吴某诉至法院,法院解由周某支付吴某购羊款、违约金共计27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由于周某未按时履行,吴某向平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现场调查,周某除饲养80多只绵羊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告知周某,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可以变卖活羊偿还欠款。周某则认为,现在羊价才7块钱一斤,希望等等行情向好再卖。考虑到周某所说符合实情,执行法官遂对申请执行人做思想疏导工作,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让被执行人再养一段时间,让羊长大一些,也等等行情变化。两个月后,绵羊价回升到9元一斤,吴某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羊的长势并不明显 ,周某说因为自己没钱,营养跟不上。执行法官帮助周某分析市场行情、养羊成本以及多养和精养的利弊。周某最终想通,为了节约饲养成本,把剩余的羊养好,自愿卖羊还款。吴某帮助联系了一家10元一斤买羊的客户,周某当即同意。执行人员现场办公,周某抓羊卖羊,法官全程记录录像,三个小时卖羊30只,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临沂中院在《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提出,执行中应兼顾法理、事理、情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执行法官秉承“全心为群众,全力保民生”工作思路,没有在第一时间查扣、变卖周某养殖的绵羊,而是综合考量实际情况,通过给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宽限期”,等羊价回升等情形出现后,再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解开被执行人的心结,让法院强制卖羊还款变为被执行人自愿卖羊还款,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案例六

  耐心倾听找“扣”,晓之以情解“结”

  【案情】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费县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某离婚;女儿张某二、张某三由张某某抚养,女儿张某一由李某抚养,以及李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交付女儿抚养权义务,李某亦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张某某上述款项义务。李某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由张某某交付女儿张某一的抚养权。执行法官考虑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重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因为婚姻问题积怨较深。执行法官把思想疏导作为案件执行的基本思路,一方面,使张某某认识到,交付抚养权才能让李某承担起抚养义务,既有利于女儿成长,又能缓解其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对李某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说服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过三天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明理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谅解,承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为实现张某一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5月31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署意见,张某某主动地将孩子张某一交付给李某;李某亦将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各项费用支付给张某某。

  【典型意义】抚养权交付是执行案件的难点,不仅涉及婚姻家庭、骨肉亲情甚至民风习俗等问题而变得复杂,还因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而对执行造成困难。如果简单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既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本案中,执行法官是将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贯穿始终,从法、理、情多个纬度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使当事人走出积怨羁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民法典确定的在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婚姻家事案件执行工作中亦应当一以贯之。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本案也说明,执行是审判的延续,执行中持之以恒的辨法析理、思想疏导,也会巩固和补强审判的社会效果。

临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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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沂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和《关于实行执行惩戒预警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大力倡导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正当合理规范行使执行权。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开发布一批全市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行情不好难还贷,暂缓扣车保生计

  【案情】某银行申请执行杨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齐某货车贷款逾期未还,某银行向罗庄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所购买货车的所在地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赴罗庄某停车场采取扣押车辆措施。在现场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既是车主也是货车司机,因为疫情和运输业行情的原因,造成收入减少,每月偿还上万元车贷实在有困难。如果法院扣押并处置了车辆,被执行人就失去了唯一的谋生手段。杨某希望法院能够暂缓扣押车辆,表示以后会按月还款。执行法官又与申请人沟通,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暂缓扣押车辆,仅对车辆予以查封,双方达成分期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未采取“扣车”“卖车”的执行方式,而是“放水养鱼”,使被执行人能够继续营运,通过增加营运收入履行还款义务,既确保了案件执行,又体现了保就业、保民生的价值追求。

  案例二

  镍土法拍难以变现,灵活处置实现双赢

  【案情】莒南县法院在审理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某公司的镍土一宗。进入执行程序后,莒南县法院对镍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然而,历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该宗镍土仍未能成功变现。在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莒南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决定将上述镍土以流拍价出售给该第三人。该院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现场见证镍土称重、交接等工作。经过40余日的共同努力,共计41000吨、价值826万元的镍土,在装车运输1172车后,终于顺利交接完毕。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流拍的情况下,莒南法院通过以流拍价出售给第三人的方式实现财产变现,既有效盘活了资产,又最大化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经营权收益权抵账,解决现金紧张难题

  【案情】申请人执行人某畜产品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成、某鞋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称受疫情影响,流动资金紧缺,28万元案款难以支付。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鞋服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多处房产及建设用地,其中一栋三层楼房的第一层租赁给了顺丰速运某营业部,第二层用于某饭店经营。经法院主持协商,双方达成了以顺丰速运某营业部租金(每年9万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将饭店经营权(以每年5万元计)转让给申请人抵账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选择最合理的执行方式是一种价款追求,也是一种执行智慧。在被执行人现金流紧张,却拥有高价值的固定资产情况下,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出租(包括租金的抵扣)、变卖及抵押给申请人,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现金流紧张问题;案件及时结案,又减轻了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征信的负面影响。

  案例四

  执行担保促进义务履行,解封账户确保正常经营

  【案情】申请执行人某汽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9日经沂南县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分六期支付垫付的借款本息126179元,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批欠款20000元后,剩余部分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沂南县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和财付通账户。经执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台挖掘机正常经营。因开发商拖欠其劳务费,致使贷款不能及时还清。考虑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及还款态度,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使双方达成了被执行人提供挖掘机作物担保并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为确保被执行人正常经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的冻结。该案已经分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权行使应正当合理适度,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本案中,沂南县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通过提供财产担保,促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对车辆也采取“活封”的方式,确保被执行人能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执行有温度,给足宽限期;卖羊有善意,双方都满意

  【案情】2021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周某购买申请执行人吴某的14只母绵羊,购羊款为23766元,约定周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后周某未支付购羊款,吴某诉至法院,法院解由周某支付吴某购羊款、违约金共计27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由于周某未按时履行,吴某向平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现场调查,周某除饲养80多只绵羊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告知周某,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可以变卖活羊偿还欠款。周某则认为,现在羊价才7块钱一斤,希望等等行情向好再卖。考虑到周某所说符合实情,执行法官遂对申请执行人做思想疏导工作,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让被执行人再养一段时间,让羊长大一些,也等等行情变化。两个月后,绵羊价回升到9元一斤,吴某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羊的长势并不明显 ,周某说因为自己没钱,营养跟不上。执行法官帮助周某分析市场行情、养羊成本以及多养和精养的利弊。周某最终想通,为了节约饲养成本,把剩余的羊养好,自愿卖羊还款。吴某帮助联系了一家10元一斤买羊的客户,周某当即同意。执行人员现场办公,周某抓羊卖羊,法官全程记录录像,三个小时卖羊30只,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临沂中院在《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提出,执行中应兼顾法理、事理、情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执行法官秉承“全心为群众,全力保民生”工作思路,没有在第一时间查扣、变卖周某养殖的绵羊,而是综合考量实际情况,通过给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宽限期”,等羊价回升等情形出现后,再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解开被执行人的心结,让法院强制卖羊还款变为被执行人自愿卖羊还款,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案例六

  耐心倾听找“扣”,晓之以情解“结”

  【案情】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费县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某离婚;女儿张某二、张某三由张某某抚养,女儿张某一由李某抚养,以及李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交付女儿抚养权义务,李某亦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张某某上述款项义务。李某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由张某某交付女儿张某一的抚养权。执行法官考虑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重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因为婚姻问题积怨较深。执行法官把思想疏导作为案件执行的基本思路,一方面,使张某某认识到,交付抚养权才能让李某承担起抚养义务,既有利于女儿成长,又能缓解其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对李某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说服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过三天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明理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谅解,承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为实现张某一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5月31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署意见,张某某主动地将孩子张某一交付给李某;李某亦将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各项费用支付给张某某。

  【典型意义】抚养权交付是执行案件的难点,不仅涉及婚姻家庭、骨肉亲情甚至民风习俗等问题而变得复杂,还因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而对执行造成困难。如果简单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既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本案中,执行法官是将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贯穿始终,从法、理、情多个纬度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使当事人走出积怨羁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民法典确定的在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婚姻家事案件执行工作中亦应当一以贯之。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本案也说明,执行是审判的延续,执行中持之以恒的辨法析理、思想疏导,也会巩固和补强审判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