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年来,临沭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现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诉讼“零跑腿”,千里解纠纷——邯郸某保险公司与临沂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邯郸某保险公司与临沂某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金45575.85元及利息。临沭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短信、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原告及其代理人身在河北邯郸,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双方达成统一调解意见,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44195元。
【典型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复杂,为减少人员异地流动与接触,临沭法院积极采用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零接触”方式进行司法程序。身处外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线上完成提交证据、质证、答辩、签字捺印等程序,与线下庭审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降低企业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让公平正义更快到来。
案例二:解封“基本户”,保生产、稳发展、促和谐——连云港市某水泥公司与山东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4日,连云港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沭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建材公司欠水泥公司776658.35元及利息。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力求达成调解意见,分别就分期还款的时间、违约金数额等问题一一调解。此时,建材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到其资金往来和正常经营,要求水泥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水泥公司因担心其转移财产而不同意。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处境,如果不解封,建材公司经营受阻也会影响到偿还水泥公司的欠款,于是向水泥公司建议,先解封被告的基本户,让其恢复运转,另一账户待实际还款后再申请解封。双方均同意此调解意见。2月28日,建材公司如期还款,水泥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结案后,双方公司依旧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有效方式,但有时也会让陷于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本案中,临沭法院依法审慎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立足双方企业长远发展,协调原告解除对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既保障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又促进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案标的近80万元,被告正经营困难,一次性清偿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承办法官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纠纷,就双方的调解分歧点进行反复协调,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原告主动放弃违约金,被告如期还款,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案例三: 26起纠纷一揽子化解,府院联动卸下企业发展“包袱”——某消防公司等四家公司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2015年,某消防公司在投资建厂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某太阳能公司借款953万余元。多次催要未果后,某太阳能公司将某消防公司诉至临沭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消防公司偿还某太阳能公司借款及利息。
2021年8月,某太阳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干警查阅卷宗发现,某太阳能公司等3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杜某和其子女,与某消防公司及其股东李某、王某因民间借贷、承包合同、股东出资等纠纷,先后产生26起相关联的诉讼、执行案件,相互交织、错综复杂,股东之间的内耗严重,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
前期,临沭法院虽已对被执行人某消防公司的土地、厂房进行了评估,但并没有急于司法拍卖,而是决定将涉及双方4家公司、5名股东之间的4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与其他22起诉讼案件统筹推进,依托“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司法主导、依法处置”的执行模式,强化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整体执行方案,实行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的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这一经济、快速的解纷路径。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某消防公司将名下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太阳能公司,并获得420万元对价款,双方将持有的对方公司股权相互返还,26起案件得到圆满了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临沭法院从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统筹推进多方矛盾的实质化解,为企业争取经营发展空间。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的理念,审慎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和厂房,促成执行和解,帮助企业捋清了股权架构,卸下了沉重的发展包袱,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解纷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结果。
案例四:依法审慎强裁,助力危困企业重生——金正大投资控股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1日,临沭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70)的控股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这也是临沂市首例上市公司母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于各方利益分歧较大,经三次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但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2022年4月16日,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三)》。
对于表决未通过重整方案的裁定批准(俗称强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慎适用。该案系临沂市首例适用强裁的案件,山东省也未有担保人组未通过的强裁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亦属罕见,专家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法院违法强裁”的重大争议和舆情风险。该案事关市县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保民生、促发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对此,临沭法院担当作为,积极应对:一是通过组织听证会、质询会等,充分听取债权人的反对意见,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各方利益诉求。二是主动参与并指导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谈判,平衡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债务人资产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学习借鉴国内关于强裁的重整案例和研讨文章,反复推敲论证强裁的程序和标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四是就强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最大限度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中立性。五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全面研判强裁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矛盾,共同做好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确保社会面稳定。
临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临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救治功能,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认真审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基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价值,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在多轮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裁定程序,平衡保护了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也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年来,临沭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现发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诉讼“零跑腿”,千里解纠纷——邯郸某保险公司与临沂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邯郸某保险公司与临沂某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金45575.85元及利息。临沭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短信、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原告及其代理人身在河北邯郸,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双方达成统一调解意见,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44195元。
【典型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复杂,为减少人员异地流动与接触,临沭法院积极采用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零接触”方式进行司法程序。身处外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线上完成提交证据、质证、答辩、签字捺印等程序,与线下庭审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降低企业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让公平正义更快到来。
案例二:解封“基本户”,保生产、稳发展、促和谐——连云港市某水泥公司与山东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4日,连云港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沭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建材公司欠水泥公司776658.35元及利息。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力求达成调解意见,分别就分期还款的时间、违约金数额等问题一一调解。此时,建材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到其资金往来和正常经营,要求水泥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水泥公司因担心其转移财产而不同意。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处境,如果不解封,建材公司经营受阻也会影响到偿还水泥公司的欠款,于是向水泥公司建议,先解封被告的基本户,让其恢复运转,另一账户待实际还款后再申请解封。双方均同意此调解意见。2月28日,建材公司如期还款,水泥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结案后,双方公司依旧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有效方式,但有时也会让陷于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本案中,临沭法院依法审慎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立足双方企业长远发展,协调原告解除对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既保障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又促进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案标的近80万元,被告正经营困难,一次性清偿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承办法官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纠纷,就双方的调解分歧点进行反复协调,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原告主动放弃违约金,被告如期还款,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案例三: 26起纠纷一揽子化解,府院联动卸下企业发展“包袱”——某消防公司等四家公司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2015年,某消防公司在投资建厂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某太阳能公司借款953万余元。多次催要未果后,某太阳能公司将某消防公司诉至临沭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消防公司偿还某太阳能公司借款及利息。
2021年8月,某太阳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干警查阅卷宗发现,某太阳能公司等3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杜某和其子女,与某消防公司及其股东李某、王某因民间借贷、承包合同、股东出资等纠纷,先后产生26起相关联的诉讼、执行案件,相互交织、错综复杂,股东之间的内耗严重,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
前期,临沭法院虽已对被执行人某消防公司的土地、厂房进行了评估,但并没有急于司法拍卖,而是决定将涉及双方4家公司、5名股东之间的4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与其他22起诉讼案件统筹推进,依托“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司法主导、依法处置”的执行模式,强化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整体执行方案,实行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的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这一经济、快速的解纷路径。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某消防公司将名下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太阳能公司,并获得420万元对价款,双方将持有的对方公司股权相互返还,26起案件得到圆满了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临沭法院从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统筹推进多方矛盾的实质化解,为企业争取经营发展空间。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的理念,审慎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和厂房,促成执行和解,帮助企业捋清了股权架构,卸下了沉重的发展包袱,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解纷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结果。
案例四:依法审慎强裁,助力危困企业重生——金正大投资控股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1日,临沭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70)的控股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这也是临沂市首例上市公司母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于各方利益分歧较大,经三次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但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2022年4月16日,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三)》。
对于表决未通过重整方案的裁定批准(俗称强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慎适用。该案系临沂市首例适用强裁的案件,山东省也未有担保人组未通过的强裁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亦属罕见,专家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法院违法强裁”的重大争议和舆情风险。该案事关市县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保民生、促发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对此,临沭法院担当作为,积极应对:一是通过组织听证会、质询会等,充分听取债权人的反对意见,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各方利益诉求。二是主动参与并指导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谈判,平衡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债务人资产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学习借鉴国内关于强裁的重整案例和研讨文章,反复推敲论证强裁的程序和标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四是就强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最大限度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中立性。五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全面研判强裁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矛盾,共同做好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确保社会面稳定。
临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临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救治功能,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认真审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基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价值,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在多轮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裁定程序,平衡保护了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也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