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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脱审期间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能否免责?

2021年04月30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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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刘甲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与刘乙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刘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刘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乙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乙所驾驶车辆车主为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未经年检上路,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属于责任免赔情形,且运输公司在投保声明中已加盖公司公章表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争议焦点:刘乙驾驶脱审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投保声明加盖了投保人公司印章,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以格式文件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未附着免责条款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按规定年检不代表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或者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不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严苛其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提供的加盖运输公司公章的投保声明等格式文件虽然已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该投保声明未载明系对案涉车辆的投保声明,且该投保声明无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如何提供的保险条款、如何履行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清。据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车辆按时参加年检车的重要目的是确定汽车状况或工作能力,确保车辆具有良好安全性能。但未按时年检并不必然表明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或者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本案中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系刘乙所驾驶车辆性能不合格导致,专业机构对车辆制动性能进行的鉴定也未明确事故车辆制动性能存在问题。本案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与未年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综上,在判断脱审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时,笔者认为要综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未参加年检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参加年检与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车辆脱审期间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能否免责?

2021年04月30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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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刘甲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与刘乙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刘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刘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乙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乙所驾驶车辆车主为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未经年检上路,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属于责任免赔情形,且运输公司在投保声明中已加盖公司公章表明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争议焦点:刘乙驾驶脱审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投保声明加盖了投保人公司印章,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以格式文件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未附着免责条款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按规定年检不代表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或者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不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严苛其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提供的加盖运输公司公章的投保声明等格式文件虽然已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该投保声明未载明系对案涉车辆的投保声明,且该投保声明无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如何提供的保险条款、如何履行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清。据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车辆按时参加年检车的重要目的是确定汽车状况或工作能力,确保车辆具有良好安全性能。但未按时年检并不必然表明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或者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本案中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系刘乙所驾驶车辆性能不合格导致,专业机构对车辆制动性能进行的鉴定也未明确事故车辆制动性能存在问题。本案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与未年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综上,在判断脱审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时,笔者认为要综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未参加年检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参加年检与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