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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丨公司大意转错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5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许多“手滑”“眼花”的故事也常常引发一些纠纷。近日,钢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3年起,甲公司自乙公司处采购钢材期间,通过乙公司原业务人员黄某(案外人)进行沟通联系。2024年8月,黄某自乙公司离职,并于次月继续为甲公司介绍钢材贸易。甲公司在收到案涉钢材后,将9万余元货款打入乙公司账户。随后,黄某将载明供货方为丙公司的合同发送给甲公司,合同中除案涉钢材外,还包含另一批其他型号钢材的采购条款,并催促甲公司打款。该合同加盖有丙公司合同专用章,载明委托代理人为黄某,另载有丙公司开户行、开户账号。

  对于合同所涉的第二批钢材,甲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同时,除案涉该笔争议货款外,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货款均已结清。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甲公司因对黄某身份的错误认知,误将应支付给丙公司的货款打入乙公司账户,甲公司作为受损人有权提起诉讼。虽然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已收到案涉货款对应的钢材,因此并无损失。但实际上,因甲公司将货款错误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对真正的销货方丙公司就产生了应付账款的债务,系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钢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应依法返还甲公司案涉款项。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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