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出售交付前开箱并激活,侵害了买受人的利益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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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 ||
【基本案情】被告订购原告经销的华为D14笔记本电脑100台,单价4450元,总货款445000元,同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原告将100台电脑送至被告仓库,由其指派的人员进行验货、接收。之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50000元,剩余货款95000元未支付。被告认为原告未经其同意在出售前将案渉电脑进行了开封并激活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据此原告起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5000元。 【法院调解】本案诉至东昌府区法院后,在案件的诉前调解阶段,案件承办法官及团队人员依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以及权利义务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被告认为原告电脑在出售交付前就激活违背常理,使客户认为该电脑为二手电脑,存在欺骗客户的行为,给被告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信誉影响,且原告对电脑进行开封激活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奖品奖励等个人利益。而原告则认为出售电脑应当激活系使用电脑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厂家的要求,案渉电脑山东省级唯一授权供货商为了预防窜货,维护市场稳定,仅要求开箱联网激活,并无其他操作,未像被告陈述有其他获取利益的行为。案渉电脑是在被告打款之后激活的,原告已经提前告知了被告防窜货报备。因交货时间紧迫,案渉电脑并未全部激活。法官及团队成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几个回合的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案件转入正式立案程序,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电脑因开封激活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件开庭审理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利害关系,说明本案是由于交货之前双方沟通不足,关于防窜货报备及实施方式原告没有及时解释清楚,而被告依据正常交易习惯认为开封并激活的行为应当是在货物交付并征求对方同意后进行的,并不清楚原告提前告知的防窜货报备的真实含义,因此本案双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为了案件的解决各退一步,并说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也可以调解,如果调解结案将极大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本案的矛盾快速化解,看到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有所松动,法官及团队成员趁热打铁,在法院工作人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和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各让一步,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程度上的电脑开封激活补偿费。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本案的本诉和反诉一并得到了解决。 【法官后语】电脑出售交付前进行开箱并激活的行为需要在双方当事人都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及时相互沟通商品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标准,做到心中有数,以免因为沟通不畅而给对方造成误解。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案件再小,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我们要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促进案件的积极调解,最大限度优化纠纷解决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化解纠纷。 文字:司芳 编辑:李明玉 审核:王英杰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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