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9093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6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9093号

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致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智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致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二、被告济南致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济南致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郓城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恩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400元;四、被告济南智慧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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