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上半年裁判文书及案例裁判摘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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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2016-0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未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的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做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20、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06) 【裁判摘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的商标的使用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适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印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21、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06) 【裁判摘要】矿业与股权是两者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主体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22、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圣凯五金厂(普通合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06) 【裁判摘要】票据经过公示催告程序被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之后,原票据合法持有人可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当申请公示催告致其票据权利丧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示催告的不当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陈跃石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06) 【裁判摘要】因财产保全引起的侵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仅以保全标的超过裁判支持的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来源:审判研究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