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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行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年05月16日
作者: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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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德经开法[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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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行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联动作,确保执行实效,保障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区分局经会商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特定本意见:
    第一条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行联的规定依法履行协助执行职责,配合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沟通、相互协作的工机制。

第二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三条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收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协助查询手续后,应当根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经开法[2017]28号文件要求协助查询内容,及时将被执行人及配偶、子女或他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身份证使用情况、入境情况、电子照片、是否涉及在办刑事案件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四条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被执行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被立案侦查的,应书面通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五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图像等情况通报给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便于协助人民法院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重点监控或采取限制出境、查封扣押车辆、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六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按照执行悬赏公告等内容,对提供相关执行信息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及派出所在接到110报警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增援救助的电话等报警后,应依法出警,协助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控制现场、对被执行人及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协助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并
可能涉及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第九条为保证执行联动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执行联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管执行工作法制工作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负责联系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本意见自201741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意见解释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公安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德经开法[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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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文件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日内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各级媒体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

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在执行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作出前,前款人员出境行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依照该条处理。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法院依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指定交付的财务、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本通告自201741日之日起实施。本通告发布后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公安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德经开法[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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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被执行人车辆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标准化,实现执行流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向交警大队批量递交协助查控法律文书完成,具体工作由交警大队车管所完成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的查控。

第二条执行查控工作包括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车辆权属变更、单位之间的发函及函复。

第三条实施集中查控事项前,人民法院应当事前向交警大队明确有权采取查控措施的执行工作人员名单。

第四条人民法院、交警大分别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在对方应有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办理查询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向交警大队所指定的车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出示经办人公务证件原件,并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及查询结果回执单。办理查封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向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除查封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向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应当向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车辆权属变更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六条交警大队车管所收到人民法院书面材料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七条交警大队车管所完成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车辆权属变更事项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事项的回执。

第八条交警大队车管所认为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

交警大队车管所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车辆权属变更等司法协助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不得停止业务办理,但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回复。

交警大队车管所确因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车辆权属变更等司法协助事项,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他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赔偿。

第九条法院实施车辆信息询措施时,应当对查询结果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通过执行查询工取得的车辆登记信息。

第十条交警大队车管所应当对被执行人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法院开展执行查询工作中提供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妨碍执行工作实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查询、查封、解除查封、车辆权属变更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未规定事项及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201741日起实施。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德经开法[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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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被执行人不动产网络查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标
准化,信息化,实现执行网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和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以下简称国土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通过光纤链接与操作系统完成。法院与国土分局通过光纤传输法律文书,具体工作由国土分局不动产管理中心利用操作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的查控。

第二条网络查控包括网络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单位之间的发函及函复。

第三条实施集中查控事项前,人民法院应当事前向国土分局明确有权采取查控措施的执行工作人员名单,并报备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第四条法院、国土分局指定专办理办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在对有备案,如有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网络办理查询不动产登记时,法院可通过光纤接和操作系统自行完成

络办理查封不动产时,法院当向国土分局传输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络办理解除查封不动产时,法院应当向国土分局传输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助执行通知书

络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时,法院应当向国土分局传输不动产权属变更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业务均须一并传输办理具体业务的两名执行人员相关公务证件扫描件

第六条国土分局收到人民法院传输材料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国土分局完成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传输相关事项的回执。

第七条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与执行人员赴国土分局营业场所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网络传输的法律文书和回执,与纸质法律文书和回执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国土分局认为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次性告知。

国土分局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查、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等司法协助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不停止业务办理,但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回复。

国土分局确因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等司法协助事项,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他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赔偿

第九条法院实施不动产信息网络查询措施时,当对查询结果
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询工作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条国土分局应当对被执行人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法院开展执行查询工作中提供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执行人
通风报信,妨碍执行工作实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查询、查封、
解除查封、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未规定事项及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
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201741日起实施。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管部

德经开法[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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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查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标准化,实现执行流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管部(以下简称执法监管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执法监管部协助执行的,执法监管部应当按人民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执法监管部利用操作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登记的查控

第二条执法监管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实施集中查控事项前,人民法院应当事前向执法监管部明确有权采取查控措施的执行工作人员名单。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法监管部别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在对方应有备案,如有变更应即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办理查询工商登记时,人民法院应当向执法监管部出示经办人公务证件原件,并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及查询结果回执单。办理限制或解除限制股权变更、限制或解除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查封或解除查封机器设备、暂停办理被执行人的动产抵押登记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时,法院应当向执法监管部送达相应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六条执法监管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材料后,应即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七条执法监管部完成上述司法协助事项后,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回执。

第八条执法监管部认为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

执法监管部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查询、查封等司法协助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不得停止业务办理,但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回复。

执法监管部确因协助人法院查询、查封等司法协助事项,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他人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申请国家司法赔偿。

第九条院实施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措施时,应当查询结果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通过执行查询工作取得的工商登记信息。

第十条执法监管部应当对被执行人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法院开展执行询工作中提供的执行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妨碍执行实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查、查司法协助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未规定事项及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201741日起实施。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执法监管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部

德经开法[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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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                                       

 工作的实施意见                                          

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标准化,实现执行流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向事业部批量递交协助查询法律文书完成,事业部利用操作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登记的查询。

第二条执行查询工作包括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单位之间的函

及函复。

第三条实施集中查询事项前,人民法院应当事前向事业部明确有权采取查询措施的执行工作人员名单。

第四条人民法院、事业部分别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在方应有备案,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办理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时,人民法院应当向事业部出示
经办人公务证件原件
并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及查询结果回执单

第六条事业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材料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

第七条事业部完成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事项后,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出具相关事项的回执

第八条法院实施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措施时,应当对查询结果保
密,不得向外界泄露通过执行查询工作取得的婚姻登记信息。

第九条事业部应当对被执行人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法院开展执行查询工作中提供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执行人
通风报信,妨碍执行工作实施。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未规定事项及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
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201741日起实施。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事业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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