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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2017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

2018年05月15日
作者: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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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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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2017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

  •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 总体目标

到2017年9月底,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   具体目标

1.严格贯彻落实中院执行局对执行工作提出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制度;实行执行团队工作模式,落实繁简分流、集约查控;完善执行工作分段集约、团队化、警务化工作运行机制。

2. 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逐一排查已经终本的案件,理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底数。经过查控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恢复执行。在2017年3月底之前要清理60%;到2017年6月底,清理90%以上。到2017年9月底,清理完毕。各类新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机制有效运转。

3. 排查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及时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涉及多家法院、多个查封的企业,拟执行转破产案件底数上报中院。

4. 2017年3月底前,依法完善有财产执行案件的运行和监管机制。确保新收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实现执行收、结案良性循环。

5. 2017年7月底前,对照最高院出台的第三方评估验收标准,查缺补漏,严格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得主要措施

(一)健全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凝聚全院执行合力,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1.遵守“三管”运行机制,严格落实中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统一管理、指挥、协调的目标。

2.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为依托,健全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管案”机制。

(1)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申请人认为可能存在不当干预、消极执行等事由的,可以在向我院申请执行的同时一并提出异地法院管辖的申请。关联案件上报市法院决定是否集中管辖。

(2)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在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之前,坚持线上线下持续集约查控。

(3)加强执行期间监控,对财产超过六个月未结案件,逐案报备,院、局长负责评查,无正当理由超期执行的,予以督办、易人、易队执行。

3.健全对机构、人员协管的“管人”机制。

(1)落实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提出的执行机构建设、执行人员数量以及法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的配比等。

(2)及时调整有不良反映或不适应岗位的执行人员。

4.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管事”机制。

(1)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周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办案进度,研究执行问题,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甄别;每月召开一次执行工作会议,总结执行工作。

(2)适时组织强制交付、集中执行、搜查、拘留等重大活动,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惩戒,营造解决执行难的氛围。

(二)合理配置执行权

按照队伍“三化”建设要求,建立适应解决执行难需求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执行局】

5.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正式在编执行人员的配备数量不低于全院正式在编干警15%;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强配足执行辅助人员;保留足够的法官员额。

6.加强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降低管理成本,减少管理内耗,提高管理效能。

7.突出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执行监督高效化、执行管理一体化,建立执行团队。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质效;实施集约查控,降低执行成本;整合执行资源,建立人、案、事相协调的运行机制。

8.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中枢纽带作用。

(1)机构设置:执行指挥中心设于本院执行局,由分管领导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统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

(2)内部机构:执行指挥中心内设执行查控组、执行异议组、财产保全组、执行款物组、快速反应组五个组。执行启动组负责执行实施类案件的身份信息核查,分案,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的统一调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的统一邮寄送达等执行启动事项;执行异议组负责执行异议类案件的统一受理,执行异议类案件合议庭的召集,案件管理组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核和单独管理,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审批,司法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的审核和曝光,超执限案件的动态跟踪,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筛查与督导等事项;执行款物组负责执行款物的登记、对账、核对、过付等事项,应收诉讼费用的监督审核;快速反应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值班,执行现场的统一调度,上级法院的指令接受等事项。

(3)装备设施:设立执行指挥中心专用场地,配备大屏幕显示系统、无线图像系统、音响扩声系统、中央集中控制系统、信号处理与接驳系统。关键是移动应急视频系统,配置无线或4G视频移动终端,指挥中心通过移动终端看到执行现场传上来的现场实时音视频,并可以进行语音对讲,实现统一指挥。执行指挥中心配专车1辆,用于执行快速反应,专车配置通信调度设备、现场执法记录仪、GPS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

9.实施执行团队警务化。执行实施团队设立以执行法官为核心、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辅助实施的执行团队,集约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实行执行法官负责制,执行实施案件实行审批制;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派驻执行局,由执行局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1)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依法、规范、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负责财产线上、线下的继续查控,执行信息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录入、发布、屏蔽、追究拒执罪、妨碍公务罪的证据收集、移送,案款分配、过付、移送破产,执行公开等。

(2)6个月内穷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对无财产执行案件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局长审批结案;有财产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

(3)负责集中执行、强制交付、迁出房屋、搜查、拘留、拘传等活动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召开案款分配债权人会议,依法做出分配方案;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10.执行异议组负责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监督信访组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接访、转办、督办工作;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本院管辖的执行申诉案件;总结、分析、通报涉执信访工作;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1.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成独立执行指挥大厅,实现与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与不动产等部门实现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接。【责任单位:执行局、办公室】

12.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维护、升级为实现案件网上动态监测提供有效支撑。【责任单位:执行局、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执行配套运行机制

13.加强流程节点管控。对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警示、督促、督办、督查。

14.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全方位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形成反制消极、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长效机制。

(1)建立并强化执行约谈机制。对出现规定情形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

(2)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应当按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及时审查纠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及时行使执行回转权利。【责任单位:执行局、中院赔偿办】

15.综合施策,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扩大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责任单位: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

(2)加强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追究力度。注重对“两罪”的证据收集,与公安、检察机关搞好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涉嫌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责任单位:执行局、刑事审判庭】

16.积极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拓展救助资金来源,落实省法院救助实施细则,提高救助实效。【责任单位:执行局、中院赔偿办公室】

17.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将符合破产条件、多年关停的涉及多家法院、多个查封的企业,拟执行转破案件底数进行筛选上报。【责任单位:执行局、立案庭】

18.完善评估、拍卖制度。严格控制评估拍卖期限,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责任单位:执行局、技术室】

19.强化执行案款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责任单位:财务室、执行局】

20.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加大对涉及民生权益的案件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1.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考核机制吗,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单项考核。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综合保障

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全院要切实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梯次推进。  

  • 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保障。解决执行难是“一把手工程”,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协调;院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执行难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执行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 配足执行装备,确保物质保障。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保障执行工作用车、通讯,配齐单兵执法及其他必要装备;建立法警应急处置团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保障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保障。加大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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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为了扎实有效的落实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现根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执行财产保全

  1.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责任单位: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室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 担保比例

责任单位: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室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1.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

  1.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财产申报
  1. 依法发布申报令。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财产调查
  1. 网络查控及时性: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1.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 财产控制(查扣冻)及时性

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 财产评估
  1. 评估启动的时间: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财产处置组

  1.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之日去,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财产处置组

  • 财产拍卖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责任单位:执行实施人员

  • 案款发放
  1.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

责任单位:财务室

  1.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款物组

  • 委托执行

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及时向委托法院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责任单位:执行实施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九)终本结案

1.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终本要件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的司法解释所列的全部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为零分。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3.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 申请执行的债券情况;
  •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 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 实现的债权情况;
  •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是否纳入信息库管理;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4.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十)现场执行记录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使用单兵执行仪。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十一)执行转破产

  1. 是否征求意见。
  2. 是否移送。
  3. 是否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二)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1.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立案庭

  1.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二、阳光执行

(一)财产查处告知

1.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2.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 执行流程公开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是否用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流程节点信息或提供网络密码查询。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 执行文书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执行裁判文书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

  •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应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宣传科

三、执行质效

(一)实际执结率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二)个案执行到位率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三)执限内结案率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 网拍率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责任单位:技术室

  • 执行行为撤改率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责任单位:各执行团队

  •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
  1. 廉政情况投诉率
  2.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3.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4. 国家赔偿。

责任单位:执行局全体人员

四、执行保障

(一)执行指挥中心

1.执行异常警示。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2.消极执行筛查。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1. 终本案件管理。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

  1. 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案件管理组、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款物组

  1. 决策分析。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

  1. 远程指挥。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

  1.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责任单位:执行指挥中心

(二)人员保障

1.执行人员比例: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2.执行法官员额: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3.轮岗制度

4.警务保障

责任单位:法院

(三)执行机构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责任单位:执行局

(四)执行装备

配备必要的执行单兵执法仪。

责任单位:信息办

(五)执行救助

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责任单位:法院

  • 执行工作方案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执行局

  • 争取地方支持

争取由开发区党工委、人大、政法委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责任单位:法院

  • 执行宣传
  1.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
  2.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执行局、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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